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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审批管理的几项规定


2015年11月25日 08:34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经秩序,完善差旅费报销的财务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审批报销规定

(一)严格控制外出。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学校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人员公费外出。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正副职负责人一般不能同时外出。外出参加会议的,所参加会议应是国家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院部相关专业的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准参加其他民间团体组织的研讨会等带有营利性质的各种会议,各单位同类性质的会议每年参加次数应控制在两次以内。各学院人员参加会议,由院负责人审批。

(二)要提供规范的会议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凡电话通知的,应提出书面说明)或邀请函报领导审批,并凭审批签字的会议通知办理借款及报账手续。

(三)严格报销会议相关费用。凡外出开会的,除由办会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的会务费、资料费等票据外,其他各种考察费、参观费或旅行社开具的票据不予报销。

(四)开会不再报销出差补助。出差参加会议,凡报销会务费、资料费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只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及交通补助费。

二、教职工出差交通费、住宿费的审批报销规定

一)教职工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须符合国家和学校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标准,超标准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二)乘坐火车的,具有正副厅及以上职务和正高职称的人员可乘坐软席车,其余人员均不准乘坐软席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出差期间,无论涉及何种经费的开支,除设备、器材、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的采购业务可凭采购票据、公务考察可凭批准的内部请示报告报销出差所在地的市内出租车费外,其他出差业务的出租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四)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

三、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的规定

2016年,学校财务工作新规定要求:处级干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乘坐飞机,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其他人乘坐飞机审批和签字均由学院领导进行。

四、教职工外出考察工作的审批规定

凡涉及因公外出考察(包括教学科研的调查观摩、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由牵头的部门提写内部请示报告,说明考察目的、方式、路线、人员、时间、经费预算等,经相关部门及分管校领导(人数较多时,须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外出考察。否则,财务部门不办理借款及报销事宜。

五、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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