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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办法


2017年11月03日 09:30  点击:[]

 

山东师大校字〔2017〕174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自主选择专业的基本条件。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一年级本科生,各方面表现良好,符合学校对转专业学生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在本专业(类)学业成绩排名列前40%的学生(第一学年所有必修课参与计算,计算公式为:学业成绩= ∑(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总学分),参军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成绩可以放宽到60%。

(二)体育类、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等单独招生专业的学生只能在同类型专业内选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自主选择专业

1.第一学年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2.合作办学专业学生;

3.通过综合评价招生招收的国际联合培养学生;

4.其他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条自主选择专业工作程序。

(一)提出自主选择专业申请

1.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对拟选择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向所在学院提出自主选择专业申请。

2.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山东师范大学自主选择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签字、盖章、汇总信息后,以学院为单位报送至学校教务处。

(二)资格审查

教务处对申请自主选择专业的学生进行汇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名单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示。

(三)自主选择专业学生测试与录取

接收学院负责组织自主选择专业学生的测试工作,具体测试方式由接收学院确定,每个专业录取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30%。学院确定拟录取名单后报教务处,由学校审批后公布。转专业学生一经接收学院录取,不得转回原专业。

(四)学籍管理和教学安排

1.转专业录取的学生,档案自第三学期转入接收学院管理,并参加新专业的选课。

2.学生已修读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由教务处统一认定并对课程成绩进行处理,其他课程学分由教务处按任选学分记入成绩单。对未修读的必修课程,跟随下一级重新修读,由转入学院负责办理。

第三条收费。

(一)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标准交纳学费。因转专业需延长修学年限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转专业需要对宿舍进行调整的,住宿费按新入住宿舍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师范大学2017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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