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校字[2011]105号
一、总则
(一)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教育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培养复合型、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决定在校内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行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二)第二专业(学位)教育在本办法中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除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接受主修专业的教育外,可跨学科门类接受我校开设的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三)学校成立第二专业(学位)评定领导小组,接受各单位举办第二专业(学位)的申请,根据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教育资源情况和专业基础条件,确定第二专业(学位)的招生专业和计划并公布招生简章。
二、申报资格与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学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有余力,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无不及(合)格记录且平均成绩70分以上。
三、报名及录取程序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公布第二专业(学位)招生简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第二专业(学位)学习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情况对学生进行审核,与开设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协商后,录取符合条件的学生进入第二专业(学位)学习。
四、教学管理
(一)第二专业(学位)教育不执行单独的教学计划,要求学生随堂听课。
(二)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和学分不低于第二专业(学位)要求的课程,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在开课前提出,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核、教务处核准同意后方可免修。
(三)第二专业(学位)实行学分制,除免修课程学分外,其他教学要求均按主修专业要求执行,其中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第二专业(学位)教学实行随堂听课,选择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的上课时间不能与主修专业的开课时间冲突。
(五)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应服从第二专业(学位)学院的管理,遵守学习纪律。
(六)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发放每学期教学任务书,并由相关学院落实教学任务。相关学院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进行课程调整的,须由承担第二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任务的学院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
五、学籍管理
(一)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由主修专业所在院(系)管理,但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学籍库中标注第二专业(学位)所属学院、专业和班级等信息。
(二)凡获准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进行第二专业(学位)注册,并到财务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凭缴费单领取听课证。
(三)凡注册修读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第二专业(学位)的各种教学活动,接受考勤,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教学要求,并参加相应的考试考核。
(四)凡擅自缺考、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习资格,并对考试作弊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在修读过程中,若主修专业课程考试出现不及格者,即终止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的学习。
(六)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第二专业(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在毕业后一年内以旁听形式补修所缺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学生回校学习、参加考试的交通、食宿费等自理。
六、成绩考核
(一)学生须按教学计划修读规定课程并参加课程或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其成绩记入成绩册,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二)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新注册学习。重新注册学习的课程按学分缴纳费用,由财务处收取。
(三)学生在第二专业(学位)的所有课程的成绩记载、绩点计算等参照《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七、毕业与学位
(一)学校成立第二专业(学位)评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修读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毕业审核工作。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修读完第二专业(学位)要求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第二专业(学位)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符合《山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获得第二学位证书。
(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第二专业(学位)规定的所有学分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可发给辅修毕业证;未修满第二专业(学位)规定学分的,发给写实性学习成绩单。
八、收费标准及办法
修读第二专业(学位)按照学分收费,按当年颁布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在每学期注册时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总数缴纳。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费用不实行减免。若中途退课,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九、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学校同级本科学生有关教学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 东 师 范 大学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